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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二手奢侈品品牌手表牟利 江苏七名被告人犯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大牌同款’/ ’5月9日’/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960万余元的注册商标案,以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同时处以7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被告人蔡某乙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东等地进行二手奢侈品手表的组装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960万余元。其中,蔡某甲向被告人蔡某丙购买手表机芯,蔡某乙委托被告人韩某某组装“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浪琴”等品牌手表。

  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蔡某君3人受蔡某甲和蔡某乙的委托,自2018年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黛乐二奢、手表厂内生产“劳力士”“浪琴”等品牌手表的表壳、表圈、底盖、自动陀、轴承、垫片等配件,生产后销售给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金额分别达到134万余元、132万余元、65万余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消费者也是通过商标辨识、选择商品或服务。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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