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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网购二手奢侈品包 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涉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大牌同款’/ ’5月9日’/

3月10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重庆五中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提醒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消费环境。

重庆日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以来,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消费纠纷案件28431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6%,涉及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医疗美容、家具定制、网络购物、教育培训、健身娱乐、减肥产品等多个领域。

据分析,涉诉案件呈现出商品房买卖成为消费者维权热点、预付式消费维权成为消费者维权重点之一、食品消费领域诉讼明显减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逐步增多等特点。

网购二手商品 依然可享“无理由退货”权利

2022年8月30日,黄某在淘宝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的直播平台花费12300元购买二手古驰黑色链条包、lv老花贝壳包各一只。

黄某在2022年9月1日收到两只包包,9月2日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联系,以包包太小装不下东西为由要求退换。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则认为其直播间所售商品均为有一定使用痕迹或者瑕疵的产品,在商品介绍页面和付款时候都会有提示不支持七天退换货,另电商法明确指出有一定瑕疵的产品可以不支持七天退换货。

黄某在淘宝平台申请平台小二介入纠纷,均被平台小二驳回申请,判定为不支持七天退换货,因此不同意黄某的退货请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退还12300元购买费用,并承担来回运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商品性质是否不宜退货的问题,所购商品系二手包包,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未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亦未举证证明黄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向黄某告知及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黄某商品价款12300元,退还案涉商品的运费由黄某自行承担。

直播平台网购二手奢侈品包 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重庆五中法院发布涉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说法》》

目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很多经营者往往一律将二手商品打上“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签,以此排除消费者就二手商品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

当电子商务平台内二手商品交易的双方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时,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案裁判观点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净化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销售泡水二手车 卖家退一赔三

李某从曾某处购得一小型客车,该客车系曾某从郑某处购得,后将该小型客车卖予陈某。陈某向李某支付了购车款83300元,并办理了过户,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陈某与李某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陈某将购买的小型客车送至维修厂维修前后门玻璃升降故障时,维修厂告知陈某怀疑车辆为水泡车,暂停维修。

陈某委托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为水泡车。后李某在车信盟平台查询,报告显示该车辆曾发生暴雨泡水事故,车损金额为94000元。

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83300元,并赔偿249900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二手车销售者,有义务对车辆的信息作全面了解并作出相应承诺。在李某将车辆销售给陈某前,车辆已经发生水泡事故,李某应当知晓,且李某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了解车辆实际情况,即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陈某购买车辆系非营运,为消费者。李某销售泡水车,向消费者隐瞒了十分重要的信息,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某退还购车款83300元,向陈某赔偿2499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二手车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方为谋求私利,以次充好,隐瞒重大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将泡水车、火烧车等当作正常二手车出售,欺诈消费者,引发大量二手车交易纠纷。二手车交易纠纷中,销售者作出虚假承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瑕疵的情形,是认定销售者欺诈的关键。

本案判决结合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为水泡车系李某应当知道的情形,又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某向陈某退一赔三,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击二手车交易行业欺诈消费者的决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板材 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邓某通过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支付480000元全屋定制款。之后,邓某发现东莞某木业公司安装的护墙等家居切面存在夹层,认为东莞某木业公司施工安装的材质非原木,以东莞某木业公司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制款并三倍赔偿。

东莞某木业公司辩称在原木中间加平衡层的做法是行业通用做法,客观合理,并举示重庆市定制家居协会、广州市定制家居行业协会对该通常做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产品的品质和产地,应当按照通常的语义和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进行解释。邓某定制的南美黑胡桃木原木,按照大众的通常理解,是产于南美地区的黑胡桃木树天然切割的整木,并非碎木屑压合品,也非使用工业压制的多层板。南美黑胡桃木原木在民众的普遍认知中,其档次、质感、价值、环保性能等均远远高于多层板。

东莞某木业公司隐瞒消费者私自更换为多层板,并且没有按照消费者指定的销售处购买该产品,其目的并非为消费者的利益,而是以次充好,以廉价品替代名贵商品,以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东莞某木业公司退还邓某480000元并另行赔偿1440000元,杨某、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定制家具行业并不规范,商家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家具板材材质、环保等级划分的不了解,以及鉴定工作的复杂,惯用“偷梁换柱”一招来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引导。本案判决没有采信商家对于家具材质的辩称,认定其构成欺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加强定制家具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打击定制家具行业消费欺诈行为和引导定制家具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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